(1)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即法律責任;
(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由于責任險承保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不是有固定價值的財產、故保單均無保險金額而僅規定賠償限額,即保險公司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報單一般規定兩項賠償限額,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賠償限額,以及保險期限內累積的賠償限額,有時兩者合成一個限額。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以作為各種損害賠償保險(主要是各種財產保險)的組成部分或以附加責任的方式承保,不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如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船舶保險的碰撞責任、保賠責任,飛機保險的第三者責任,建筑或安裝工程的第三者責任等。另一種作為單獨的責任保險以簽發專門的保險單方式承保,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F在世界保險市場上普遍流行一種綜合性的責任保險,將多種責任保險組合在一份分不同項目的保險單內,由被保險人按需選擇。保險期限視承保方式而定,可單獨承保的保險險種,保險期限為1年,到期可續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責任險其保險期限通常與被附加的主險相一致。
保險人承擔上述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責任事故的發生應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包括事故原因、發生地點、損害范圍等,均應審核清楚。所謂人身傷害,不僅指自然人身體的有形毀損,也包括腦力損害、聽力損害、疾病、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但對精神方面的損害,一般除外不保;所謂財產損失,包括有形財產的損毀、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甚至及于未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
在承擔前述賠償責任的同時,保險人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一般規定若干除外責任,盡管不同的責任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責任有: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的各種損害后果;
2.戰爭、軍事行動及罷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
3.核事故危險導致的損害后果,但核事故保險或核責任保險例外;
4.被保險人家屬、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但雇主責任保險承保雇主對雇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賃的財產,或由被保險人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
6.被保險人的合同責任,經過特別約定者除外;
上述除外責任,是責任保險的通常除的責任,但個別危險經過特別約定后可以承保。
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非有固定價值的標的,巨賠償責任因損害責任事故大小而異,很難準確預計。因此,不論何種責任保險,均無保險金額的規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時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責任限額,凡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仍須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從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來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又可以分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兩項;
2.保險期內累計的賠償限額,也可以分為累計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兩者合成一個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此外,保險人還通常有免賠額的規定,以此達到促使被保險人小心謹慎,防止發生事故和減少小額零星賠款支出的目的。責任保險的免賠額,通常是絕對免賠額,即無論受害人的財產是否全部損失,免賠額內的損失均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賠償金額的確定,一般以具體數字表示,也可以規定賠償限額或賠償金額的一定比率。因此,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是超過免賠額之上又在賠償限額之內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