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但與保險有許多不同之處,其特征表現為: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一方是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
(二)再保險合同中的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非物質的。
(三)所有再保險合同,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都實行補償原則。
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將承保的被保險的危險轉移給再保險人保險的合同行為,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獨立合同。所以,原保險不存在,再保險即無從成立。
再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須向原保險人提供履行其義務的保證。方法是由原保險人提存保費準備金,或由再保險人提供信用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