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則具有補償性質。
2.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是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危險發生后經濟補償的需求協商確定。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則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大小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保險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這主要是為了降低費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大多為1年,不可能是長期的。
4.人身保險承保的危險具有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計算人身保險費率基礎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為依據,它符合大多數法則的要求,因而呈現出相對的穩斯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
5.人身保險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但沒有金額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問題。普通財產保險則禁止超額保險。
6.人身保險不僅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只要發生合同訂明的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損失或雖有損失但已從其他途徑得到補償。因此,對投保人來說,它是一種儲蓄與投資手段。人身保險基金實際上屬于被保險人所共有,保險人只是起著金融機構的作用。被保險人每期交少量固定保險費,若干年后保險期滿,加上利息,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保險金給付,等于零存整取的定期儲蓄。而普通財產保險則為單純的營業性,限于補償損失,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事實上財產保險不是每年都會發生賠償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單因期滿而失效,既不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