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可根據保障范圍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從總體上講,這些保險范圍分類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個人的物質生活權利,也是為了社會穩定以及國家長治久安。此外,國家還通過法律、法規、法令制定了一些強制性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又可分為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
⒈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故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通常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以及生死合險(亦稱兩全保險、養老保險或儲蓄保險)。此外,年金保險亦可視作生存保險的一種。
死亡保險包括定期死亡、終身保險兩種,其中定期死亡保險又稱定期保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合同。此險往往為期不長,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短期內擔任一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臨時工作,或短期內因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而影響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某游泳場所,為了游泳者的安全,防止溺水死亡而影響游泳者今后生活,游泳場就要為其投保短期融會死亡保險。此險如在保險期滿前未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費就不再返還,而且定期保險費不包含儲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于任何一種人壽險,投保人只需花費低廉保費就可得到較大的保險保障,因而深受歡迎。死亡保險中的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保險人要一直負責到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亦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要終身負責,而且最終必定要給付一筆保險金,因而,它的費率就高于定期保險。
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亦就是僅在被保險人生存到期滿時給付保險金,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則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其實際保險費將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滿日為止的人的保險金。因此,生存者所得的保險金除本人所繳的低廉保險費外,還包含死亡者已繳而未償還的保險費。
一般生存保險大都與其他險種結合辦理,例如生存保險可與年金保險結合成為現行的養老金保險,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結合成為兩全保險。
年金保險也可稱作生存保險,所謂年金保險指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每年給付一定金額的生存保險。凡被保險人在生存期間終年均能按期領取年金的為終身年金保險。僅以某一特定期間為限,并在此期間仍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領取年金的條件的為定期生存年金。這種年金不同于一般確定年金。后者年金給付期間不論生存與否均需給付年金,所以稱之為確定年金;前者是以人的生存作為年金支付條件的,所以稱之為不確定年金或機率年金。
兩全保險也稱為養老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不論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均可領取約定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受歡迎的險種。它既保障了人們所擔心早期死亡的危險后果,也保障了老人們所擔心的晚年生活。兩全險可叫“混合壽險”、“生死混合保險”或“儲蓄保險”。也可視為一部分保險選定年期越短,則儲蓄的成份愈大;年期愈長,則保險的成份越大。兩全保險中,儲蓄因素遠遠超過危險保險費的因素,在設計壽險新品種時,為了增長危險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種多倍保障養老保險,使死亡給付的保險金可以10倍或多倍滿期生存給付的保險金。兩全保險的作用較多,它可以在退休時轉為繳付退休年金現價,在商業工作中可抵押品,也可到期后作其他用途,如購置房地產,國內外旅游等。在各國的人身保險業務中,兩全保險往往占著重要的地位。
⒉意外傷害保險,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然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根據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最初,傷害保險由產物保險公司經辦,而人壽保險公司只是把此項業務作為壽險契約中的一種附加保險,但從1930年以后,人壽保險公司逐步開拓此項業務。目前,此項業務在美國壽險業務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國近幾年各地保險公司開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也有幾十個險種,保險費收入占人身保險業務收入相當的比重。
意外傷害保險種類可分為兩種:
(1)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它是一種獨立經營的險種,專門為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體蒙受損失而提供的保險保障。這種保險大都采用短期保險的形式,以1年或不到1 年為期,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決定保險內容、保險金額和保險方式。
(2)特種傷害保險,僅限于特種原因或特定地點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旅游傷害保險,主要是對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搭乘的交通工具中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而事故雖然發生的保險期間,但是,發生在旅行尚未開始之前或旅行已經結束之后,亦不給付保險金。中國在50年代就已經實行法定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旅客在購買火車、飛機、輪船客票時即已在票價中附繳保險費。
⒊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以被保險人患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殘廢為條件。投保以后,如果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種保險承擔的責任范圍可包括:
(1)工資收入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病以致無法正常工作或不能取得原有工資待遇時,給予疾病津貼;
(2)醫療給付保險,一般醫療給付保險的作用在于保障大額醫療費用支出,而不在于補償輕微疾病所致的低額醫療費用支出;
(3)專業技術人員勞務收入保險,各種有專門技術自行開業的醫師、工程師、會計師、律師等在患病期間喪失其勞務報酬可以通過保險取得補償;
(4)死亡保險,由于被保險人因病死亡亦可通過健康保險中的疾病死亡保險取得物質上的幫助,不僅解決喪葬費用,并使遺族多一個生活來源,緩解死亡帶來經濟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