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被保險人因年老退休、疾病等保險事故,以至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人按事先約定的數額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具有下列特性:
(1)標的的獨特性決定其為定額保險。人身保險的最突出特征是其標的,即生命、健康不能估價,因此,它不是對物質損失進行補償,而是給予被保險人和他們的家庭約定金額的經濟幫助。
(2)通常為長期保險。保險期間一般在5年、10年以上,甚至終身。
(3)人身保險的危險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長。因此,采用均衡保險費法計算保險費。
(4)可具有儲蓄性,保證獲得一定的利益。
(5)具有對保險金額進行測定評價的特殊性。人的生命價值沒有客觀標準,因此,只能由投保人根據自己需要自報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按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性質、生活標準、繳付保費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如果認為合理,即可接受承保;如認為金額過高,可以協商修改或拒保,人身保險合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附加意外死亡的雙賠條款,被保險人非因一般疾病而是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時,可以得到雙倍保額的保險金。人身保險因保險的危險不同,可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疾病保險和人壽保險;依實施形式不同,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