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合同的形式為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單、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憑證。
1 、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事先統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項目逐一據實填寫后交付給保險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主要內容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存放地點。
(3)保險險別。
(4)保險責任的起訖。
(5)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等。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必須將投保危險的程序或狀態等有關事項,據實向保險人告知。
投保單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后,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2 、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由保險人制作,簽章并交付給投保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也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的主要依據。
3 、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出立給被保險人以證明保險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均以正式保單為準。
保險憑證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1)保險人承攬團體保險業務時,一般對團體中的每個成員簽發保險憑證,作為參加保險的證明;
(2)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明確該保險的責任范圍的時間,邂逅再對每筆運輸貨物單獨出具保險憑證;
(3)在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為便于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
4 、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險單簽發之前出具給被保險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它表明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險,等待出立正式保險單。
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只載明被保險人的姓名、承保危險的種類,保險標的等重要事項,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險單的內容為準。
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相同,但有效期較短,一般為 30 天。正式保險單發出后,暫保單能力失效。暫保單也可在保險單發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